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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「爽」撤百萬罰款 送達不合法
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呂開瑞╱桃園報導 2016年9月12日
呂姓婦人把自用小客車借給友人使用,對方二年間欠繳九千多元過路費,罰款累計達一百多萬元,行政執行署查封呂婦房子準備拍賣,法官以罰單寄到舊住址、送達不合法,判決撤銷裁罰。
桃園地院調查,呂姓婦人八年前把小客車借給何姓友人開,何二年內欠繳高速公路通行費二百卅六件,因每件都逾期未繳,被逕行告發,罰單總金額高達一百廿六萬餘元。
監理站把罰單寄到呂婦以前的戶籍地,呂婦因沒收到而未處理,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,執行署去年強制執行查封呂婦現住的房子,才知道友人留下的爛帳。
呂婦向桃園地院行政法庭提告指出,九年前就搬離執行署寄送罰單的地址,她根本不知道友人沒繳國道通行費,罰單一直寄到舊地址,她都沒收到過,行政執行署可以找到她現在的住地,「為何監理單位不行?」她認為通行費九千餘元,罰單卻高達一百廿六萬餘元,違反比例原則,且質疑送達不合法,主張撤銷罰單。
法院審理時,交通裁決處表示,都是依呂姓婦人戶籍地送達罰單,呂聲稱九年前搬離,但八年前過戶機車時還是同地址,主張裁罰無誤。
法官調查,呂姓婦人九年前因躲避債務,搬離原住處,原來的房子遭拍賣,隔年過戶機車是委託代辦業者處理,代辦業通常會依車籍資料的地址填載,但委託人搬家、車籍資料可能未更改、仍用舊址。
法官認為,無法確認車籍過戶登記書上的地址就是呂婦住處,認定送達不合法,判決撤銷所有罰單,讓呂姓婦人可以保住房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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