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新重疾險到底有什麼不同?針對「急性心肌梗塞」、「腦中風後殘障」、「癌症」、「癱瘓」這四項有重度及輕度兩種的疾病,甲型重疾險僅理賠重度,乙型重疾險則都有理賠修改。 
【適用範圍】 
洗腎負擔好沉重 末期腎病重疾險可賠     健談健談 – 2016年1月21日 
腎臟,是人體重要的排毒器官之一,然而,當腎臟功能逐漸衰退應進行適當的治療。新光醫院腎臟科張瑞廷醫師提醒,慢性腎衰竭初期症狀不明顯,對生活影響不大,但日常生活中也應注意飲食與生活習慣,若未能好好控制,一旦惡化成尿毒症問題就需要配合洗腎,以免毒素堆積影響健康。 
診斷確定腎功能不可復原、需要透析治療,重大疾病險會賠嗎?金管會針對傳統重疾險的七項疾病,修改其理賠定義,末期腎病變依新舊條款不同,理賠可能不同。 
慢性腎衰竭的日常保健 
1. 維持血糖、血壓正常:過高或過低的血壓或血糖值都會增加腎臟負擔,因此,應留意維持穩定的血壓與血糖值;若為糖尿病患者,則更應小心控制血糖狀況。建議應記錄並與醫師討論如何控制。 
2. 留意貧血症狀:腎衰竭問題會影響身體的造血功能,容易導致貧血問題。患者可多從日常食材補充鐵質與葉酸,以改善貧血問題。長輩也需特別留意,避免因貧血不適而跌倒。 
3. 定期回診:依照醫師建議定期回診,以追蹤腎臟情況。若腎功能逐漸惡化,應注意尿毒症狀的發生,並與醫師討論藥物調整及洗腎前準備。 
當醫師判定腎功能已無法恢復時,建議患者應儘早接受洗腎治療,過度拖延可能會讓身體累積大量毒素,造成心律不整、昏迷等嚴重的後果。因此,建議患者積極配合醫師指示,規律接受洗腎治療,以排除水分與毒素,並仍須搭配日常飲食與生活習慣控制,以維持生活品質。 
慢性腎衰竭相關問題,建議諮詢「腎臟科」專家:腎臟科 張瑞廷醫師 
診斷確定腎功能不可復原、需要透析治療,重大疾病險會賠嗎?金管會針對傳統重疾險的七項疾病,修改其理賠定義,將疾病分成輕重度及甲乙兩種理賠範圍。末期腎病變依新舊條款不同,理賠也會不一樣唷!就讓我們來看看新重疾險有何不同吧! 
105年新重疾險到底有什麼不同?(此圖由保險e聊站授權使用)  
【重疾新定義】 
A. 修改重點 
一、急性心肌梗塞 
舊條款定義為「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,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:  
1.典型之胸痛症狀。 
2.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,顯示有心肌梗塞者。  
3.心肌酶之異常增高。 
而新條款改為只要符合兩項即可,其中的第三項「心肌酶」有再新增其他的「肌鈣蛋白」數據。 
又依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差異在於,重度除了符合以上條件外,另需符合「發病九十天後有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50%」之條件。 
二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 
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四點: 
1.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。 
2.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。 
3.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,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。 
4.其他手術不包含在內。 
新條款則不再限於經心導管檢查,但要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,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。 
三、末期腎病變 
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兩點: 
1.腎衰竭必須是兩顆腎臟,皆為慢性且不可復原的。 
2.必須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療。 
而新條款並未限於兩顆腎臟,且加上「已經開始」接受長期且規則的透析治療。 
四、腦中風後殘障 
舊條款是指要在事發六個月後,經「腦神經專科醫師」認定需殘留具有「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」的特定症狀之一: 
1.植物人狀態。  
2.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。 
3.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。 
4.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。 
而新條款是於事發六個月後,經神「經科、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」認定,依殘廢之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輕度是指「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」,重度則一樣需殘留「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」。 
此外,將「肌力評估標準」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。 
五、癌症 
舊條款的癌症除外有以下四項: 
1.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 
2.慢性淋巴性白血病。 
3.原位癌症。 
4.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。 
新條款則依癌症狀況,分為輕、重度。 輕度僅理賠列出的特定10項癌症: 
1.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(按Rai氏的分期系統)。 
2.10公分(含)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 
3.第一期前列腺癌。 
4.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。 
5.甲狀腺微乳頭狀癌(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(含)以下之乳頭狀癌)。 
6.邊緣性卵巢癌。 
7.第一期黑色素瘤。 
8.第一期乳癌。 
9.第一期子宮頸癌。 
10.第一期大腸直腸癌。 
另除外以下3項: 
1.原位癌或零期癌。 
2.第一期惡性類癌。 
3.第二期(含)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(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)。 
重度則是不含輕度所理賠的特定10項癌症,以及輕度所列的3項除外,共有13項不賠。 
六、癱瘓 
舊條款的重點在於符合以下三點:  
1.範圍是兩上肢、或兩下肢、或一上肢及一下肢。 
2.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。 
3.經過六個月以後,其機能仍完全喪失。 
新條款則將癱瘓的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指肢體遺留所列的殘障之一,並將「肌力評估標準」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。其中的輕度範圍納入兩肢各有一關節、或一肢有兩關節遺留殘障。 
七、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 
舊條款的重點「指接受心臟、肺臟、肝臟、胰臟、腎臟或骨髓移植。」。 
新條款將其中的骨髓移植,改為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,含骨髓造血、周邊造血、臍帶血造血幹細胞。 
B. 分為甲乙型 
針對「急性心肌梗塞」、「腦中風後殘障」、「癌症」、「癱瘓」這四項有重度及輕度兩種的疾病,甲型重疾險僅理賠重度,乙型重疾險則都有理賠。 
【適用範圍】 
商品類型 
除了傳統七項重疾險之外,只要保險內容有涉及重大疾病項目,其個人險及團體險都適用。 
新送審或已核准(備)備查的保險 
不論是新送審或是新銷售的保險,自實施日105年1月1日起,就要按修正後的重疾險定義送審或銷售。 
【實施日前已銷售】 
終身險 
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,有效契約的狀況下,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。 
定期險 
1.保證續保 
續保時,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,不過僅能供有效契約的保戶使用,不能再以此銷售給新保戶。 
2.不保證續保 
實施日後修改新定義的重疾險,在續約時要重發條款給保戶瞭
重疾的新定義請詳閱條款內容,文中僅列出重點唷!  
舊重疾與新重疾(甲)(乙)型的保障範圍略有不同,如原先涵蓋在舊重疾的大腸癌第一期,不在新重疾(甲)型保障內,但在新重疾(乙)型的「輕度」重疾範圍內。而舊重疾的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」以及「末期腎病變」,原先分別有「心導管檢查」以及「兩顆腎臟」的限制,在新重疾亦取消,範圍因而變大。然而仍需提醒的是,由於保險費率尚未公佈,上述只就保障範圍做說明喔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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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ulu101珍妮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